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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贡士
辟雍外舍,三经试不与升补,两经试不
等,仍犯上三等罚者,削籍再赴本州岁升试,是名"退送"。即内舍已降舍,而又一试不与,或两犯上四等罚者,亦如外舍法退送。太学外舍生巳预考察者,许再经一试,以中否为留遣,馀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
学而愿试贡士者,不以文、武、杂
,悉许之,惟赃私罪废人则否。应试者,随内外附贡士公试,皆别考,率以七人取一人。即预贡者,与辟雍
试贡士通考。中选
上等者,升差遣两等,赐上舍
;文行优者,奏闻而殊擢之。中等俟殿试,下等补内舍,不隶学,需再试。已仕在官而愿试者,悉准此制。
崇宁元年,宰臣请:"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小学。县学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至则附试,别立号。考分三等:
上等补上舍,
中等补下等上舍,
下等补内舍,余居外舍。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充贡士。开封府留五十五额,解士人之不
学者,余尽均给诸州,以为贡额。外官
弟亲戚,许
学一年,给牒至太学,用国
生额解试。州给常平或系省田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
及非系省钱。"三年,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
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
,内舍免
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
法。
又置诸王
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许
内、外学。任
不系州土,随所寓
学,仍别斋居
,别号试考。曾升补三舍生,后从献助得官,其
学视任
法。凡任
,不问文武,须隶学满一年,始得求试。乃诏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
并罢。自是,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
试。
凡州学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贡
辟雍,长吏集阖郡官及提学官,
宴设以礼敦遣,限岁终悉集阙下。自川、广、福建
贡者,给借职券,过二千里给大将券,续其路
,皆以学钱给之。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异为乡里所推,县上之州,免试
学。州守贰若教授询审无谬,即保任
贡,
实以闻,不实者坐罪有差。
太学上、内舍既由辟雍升
,又已罢科举,则国
监解额无所用,尽均拨诸府、诸州解额,三分之,以为三岁贡额,并令有司均定以闻。太学旧制,止分立优、平二等,自今
令辟雍、太学试上舍中程者,皆参用察考,以差升补。其考察试格,悉分上、中、下三等。贡士则以本州升贡等第,太学内舍则以校定等第。每上舍试考已定,知举及学官以中试之等参验于籍,通定升绌
下,两上为上,一上一中及两中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两下为下。若两格名次等第适皆齐同,即以试等压考察之格,余率以是为差,仍推其法达之诸州。凡内外私试,始改用仲月,并试三场,试论日仍添律义。凡考察悉准在学人数,每内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参用之。
元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
生,毋过四十人。凡太学试,令优取《二礼》,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复置《
秋》博士。二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州许补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之。其上舍附太学外舍,试中补内舍生,三试不升舍,遣还其州。其内舍免试,至则补为外舍生。诸路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守贰董
其事。遇补试上、内舍生,选有
官一人,同教授考选,须弥封、誊录。三年,太学试补外舍改用四季,学官自考,不誊录,仍添试论一场。
是岁,贡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罢归,而提学官皆罚金。建州浦城县学生,隶籍者至千余人,为一路最,县丞徐秉哲特迁一官。
免再试,余非再试而中者皆降舍。蔡京上所修《内外学制》,始颁诸天下。
太学试上舍生,本虑与科举相并,试以间岁。今既罢科举,又诸州岁贡士,其改用岁试。每
季,太学、辟雍生悉公试,同院混取,总三百七十四人。以四十七人为上等,即推恩释褐;一百四十人为中等,遇亲策士许
试;一百八十七人为下等,补内舍生。凡上等上舍生暨特举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试推恩者,许即引见释褐。上舍仍先以试文卷
,得可乃引赐。若上舍已该释褐恩,而贡
在廷试前一年者,须在学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罚,乃得注官。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亲,及其亲姊妹女之夫,皆得为随行亲,免试
所任邻州郡学。其有官人愿学于本州者,亦免试,升补悉如诸生法,混试同考,惟升舍不侵诸生额,自用七人取一。若中者多,即以溢额名次理为考察。若所亲移替,愿改籍他州学者听。
凡县学生隶学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罚,听次年试补州学外舍,是名"岁升"。开封祥符生员,即辟雍别为斋,教养、升
如县学法。愿
邻县学者听。惟赤县校试,主以博士。每岁正月,州以公试上舍及岁升员,一院锁宿,分为三试。其公试,上舍率十取其六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参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选,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其岁升中选者,得补外舍生。开封属县附辟雍别试,中者
辟雍充外舍。隶学三年,经两试不预升贡,即除其籍,法涉太严。今令三年内三经公试不预选,两经补内舍、贡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罚,若外舍,即除籍罢归县,内舍降外舍,已尝降而私试不
等,若曾犯罚,亦除籍,再赴岁升试。
初立八行科,诏曰:"学以善风俗,明人
,而人材所自
也。今法制未立,殆无以厉天下。成周以六行宾兴万民,否则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近因稽周法,立八行、
五年,著令:
命将作少监李诫,即城南门外相地营建外学,是为辟雍。蔡京又奏:"古者国内外皆有学,周成均盖在
中,而党庠、遂序则在国外。臣亲承圣诏,天下皆兴学贡士,即国南郊建外学以受之,俟其行艺中率,然后升诸太学。凡此圣意,悉与古合。今上其所当行者:太学专
上舍、内舍生,而外学则
外舍生。今贡士盛集,
增太学上舍至三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外学为四讲堂、百斋,斋列五楹,一斋可容三十人。士初贡至,皆
外学,经试补
上舍、内舍,始得
太学。太学外舍,亦令
居外学。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学见制。国
祭酒总治学事,外学官属,司业、丞各一人,稍减太学博士、正、录员归外学,仍增博士为十员,正、录为五员,学生充学谕者十人,直学二人。"三舍生皆由升贡,遂罢国
监补试。